近日,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發(fā)布《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提出,信用主體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復的權利。除法律、法規(guī)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guī)定不可修復的情形外,滿足相關條件的信用主體均可按要求申請信用信息修復。
信用信息修復的方式包括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和修復其他失信信息。
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申請由認定單位負責受理。
認定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已建立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規(guī)定,審核決定是否同意將信用主體移出名單。
“信用中國”網站自收到認定單位共享的移出名單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終止公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復制度的領域,由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復申請。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決定后,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更新相關信息。地方各級信用平臺網站的運行機構配合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復相關工作。
信用主體申請信用信息修復應當秉持誠實守信原則,如有提供虛假材料、信用承諾嚴重不實或被行政機關認定為故意不履行承諾等行為,由受理申請的單位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認定單位及時共享,相關信用記錄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終止公示,三年內不得在信用平臺網站申請信用信息修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